摘要
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和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開始施行。作為構建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構成,兩部法律將有效推動環境領域污染防治,同時給分析儀器行業吹來利好東風。
內容
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和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正式開始施行。作為構建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構成,兩部法律將有效推動環境領域污染防治,同時給分析儀器行業吹來利好東風。
首先是《環保稅法》,多項條款中都明確表示了監測設備的重要性。
如《環保稅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同時,為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的投入力度,《環保稅法》第二十四條中寫到,對納稅人用于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
根據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個納稅年度中結轉抵免。
業內人士指出,在《環保稅法》實施之后,監測數據將成為增減相應稅收的關鍵,這也意味著在該稅法實施落實的過程中,監測儀表以及第三方監測服務將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作為我國水環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水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與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處重大修改,涉及河長制、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保護、環保監測等內容。
河長制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一直以來,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領域、部門比較多,難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增加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等工作”、“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同時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河長制”將促進地方政府加強對轄區內河道的監測和治理,從而釋放建設與運維市場空間,推動水質監測儀器設備訂單增長。
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
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新水法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在水污染物的追本溯源、實時監控方面,水質監測儀器設備將大有可為。
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為了避免數據造假現象,新水法明確規定,企業要保證監測儀器的正常運行,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沒有安裝監控裝備、沒有與環保部門聯網或者沒有保證其正常運行的會被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將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如果用篡改數據掩蓋非法排污,并由此發生污染,還會構成刑事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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