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部特別組織制訂了20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內容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部特別組織制訂了20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日前環保部正式發布關于征求《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20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修改鋼鐵、建材、有色、火電、鍋爐、焦化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見下表)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1996),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全面增加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修改《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8662-201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增加燒結煙氣基準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6453-2011)、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4-2010),增加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修改《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9620-2013)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準含氧量,增加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公告修改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據悉,新建項目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單發布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其中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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