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與公眾熱議的中心;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層出不窮的地溝油事件,這一件一件都基本上成為了各路新聞媒體的頭版頭條,也不斷挑戰著社會大眾的底線。
內容
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與公眾熱議的中心;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層出不窮的地溝油事件,這一件一件都基本上成為了各路新聞媒體的頭版頭條,也不斷挑戰著社會大眾的底線。眾所周知,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然而,在我國大量食品出口西方發達國家的同時,我們發現:對大部分食品來說,國外標準都高于國內的,而我國食品能安全出口的背后折射出國內銷售的食品與國外出口的食品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標準。例如:瑞典研究機構的數據表示,雀巢等品牌生產的部分嬰兒食品含有砷、鉛等毒重金屬,存在安全隱患。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隨后通報,這些品牌在華產品檢出的砷、鉛等重金屬,均未超出中國標準。數據顯示,多年以來我國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內銷食品在"多年整頓"的背景下,合格率卻只有90%左右。雖然只有9個百分點的差距,但卻暴露出食品安全標準"內外有別"的尷尬。近期,工程院院士也指出:一直以來,我國存在著兩套國家強制執行的標準,一套是食品衛生標準,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是衛生部行政執法的依據;另一套是食品質量標準,是按照產品質量法制定的,是國家質檢總局行政執法的依據。兩套標準長期并行,且互不溝通。在實際執行中就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按照一套標準監督檢查合格的食品,按照另一套標準就有可能不合格。可見,我國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統一性還沒有足夠的認識,使得國內銷售的都是些劣質的、摻雜違規物質的食品,而出口國外的食品都是經過嚴格篩選的,試問這如何對得起社會大眾?
然而,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遠不止國內外標準不一致這么簡單,其還反映在監管與處罰力度薄弱、思想道德與輿論壓力沒有威懾力兩方面。監督與處罰方面:以巴西為例,巴西"食品監督部門、相關法案多",負責食品監督的部門和機構國家衛生監督局、農業部、社會發展和消除饑餓部等機構;而民間還有完善體制的消費者維權基金會和消費者保護研究院等。同時,巴西食品安全法規定:"重罰造假企業、起訴企業法人",生產未達標產品的企業將受到處罰。如果是重犯,企業都將被處以與首次發現時數額相同的罰款,同時還要接受停產30天檢查、沒收不合格產品、收回已投放市場產品等一系列處罰。如再被查出,案件將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企業法人將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訴。而我國在監督與處罰上的問題在于,第一,分段監管有盲區,經常曝光一件事后,每個部門都"踢皮球",誰都不會站出來擔責任,部門協作性不強,責任并不明確,導致最終消費者討公道時無從追究責任。第二,懲罰力度不嚴格,盡管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產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但在現實操作中,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處罰目的難以體現,客觀上導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
思想道德與輿論壓力方面:2006年,德國警方在慕尼黑一家肉品批發公司的冷凍庫內搜出了120噸過期腐肉,其中一部分已經超過保質期達4年之久,導致涉嫌販賣腐肉的食品公司老板、74歲的喬治·卡爾·布魯納在家中上吊自殺。為此,德國相關媒體對此進行了分析與報道;主流的《圖片報》則認為,布魯納是因為不能忍受連日來的輿論壓力而自殺的,而《明鏡》周刊的評論則更為直接:腐肉奸商與其說是自殺,還不如說是被食品監督環境判處了死刑,在當今社會,失信就意味著身敗名裂。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到,在德國如果有人危害了公眾的健康,那就是嚴重社會道德缺失的表現,良心會受到很大的譴責。然而在中國,從近來"食品案"中可以看到的不僅是國人誠信在缺失,社會道德也同樣在滑坡并已到了極致,可以說已觸底,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些"案例"要比一個國家的環境、人口、犯罪、就業等社會問題更要嚴重得多,甚至都可以說要比那些外來侵略更具有威脅性。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部門應該認識到食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這些問題。一方面,真正認識到食品安全標準一致的重要性,縮小與統一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距,并盡早修訂食品安全標準,使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食品企業的老板應該要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重視食品安全在人民與國家的地位,把人民健康放在生產經營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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