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這三項環保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已制定完成,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意見的專家學者可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至生態環境部。
內容
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生態環境部決定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碼頭》等三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這三項環保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已制定完成,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意見的專家學者可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至生態環境部。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水產品加工工業》規定了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產品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適用于水產品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由水產品生產助劑和添加劑類及醫藥品類等化工類產品的排污單位,以及生產水產品調味品、水產罐頭制品和從事水產品飼料加工、非食用類的其他水產品加工的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規定了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該標準適用于指導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適用于飼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飼料添加劑生產適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飼料添加劑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碼頭》適用于指導單個泊位1000噸級及以上的內河、單個泊位1萬噸級及以上的沿海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與監管工作,與名錄要求實施簡化管理的碼頭類型保持一致。但未涵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5532 貨運港口中沿海、內河港口貨物管理活動所包含的所有碼頭類型。因此,采用專業化工藝轉運糧食和水泥的干散貨碼頭以及多用途碼頭、件雜貨碼頭、集裝箱碼頭、液體散貨碼頭、滾裝船碼頭等不適用于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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