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發布 涉及石油、樹脂
發布于 2024/06/13閱讀(406)來源 ltrlw
摘要
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發布 涉及石油、樹脂
內容
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的重點行業,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相關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2015年國家發布了《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等三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項標準的發布實施有力削減了污染物排放,促進了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推動了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但在三項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上述行業仍存在一些環節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確、與生產實際不相符等問題。
日前,為進一步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標準更貼合當前行業生產實際和環境管理需要,持續提升相關行業VOCs綜合治理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三項標準內容進行了修改。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修改單
修改表3和表4,內容如下:(1)將“酸性氣回收裝置”修改為“酸性氣回收裝置和烷基化廢酸再生”,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為150mg/m3(表4為100mg/m3),將腳注 d(表4為腳注c)
修改為“酸性氣回收裝置生產硫酸和烷基化廢酸再生時執行該限值”;(2)針對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增加腳注e(表4為腳注d),內容為:對于采取分質處理的污
水處理廠一級好氧生物處理池(不含)前的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以及未采取分質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kg/h(表4為2kg/h)的,相應的處理裝置去除效率不應低于 80%;(3)針對非甲烷總烴增加腳注 f(表4為腳注e),內容為: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若有機廢氣引入火焰區進行處理,則等同于滿足去除效率要求。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修改單
修改表4和表5,(1)針對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增加腳注d(表5為腳注c),內容為:對于采取分質處理的污水處理廠一級好氧生物處理池(不含)前的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以及未采取分質處理的污水處理廠廢水設施排放的有機廢氣,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kg/h(表5為2kg/h)的,相應的處理裝置去除效率不應低于80%;(2)針對非甲烷總烴增加腳注e(表5為腳注d),內容為: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處理有機廢氣的,若有機廢氣引入火焰區進行處理,則等同于滿足去除效率要求。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修改單
修改適用范圍第一段,內容為: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樹脂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參照執行。
修改3.2條“合成樹脂工業”定義,內容為:以低分子化合物—單體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應結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產合成樹脂的工業,或者以基礎合成樹脂和廢合成樹脂為原料,采用改性或再生方法生產新的合成樹脂的工業。
增加3.19條 “ 塑料制品工業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內容為:以合成樹脂為原料,通過擠出、注射、吹塑、壓制、壓延、發泡等工藝加工成型各種制品的工業,以及利用廢棄的塑料加工再生產塑料制品的工業。將4.5條中“合成樹脂加工以及廢合成樹脂回收再加工”修改為“塑料制品工業”。
修改單的實施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有積極作用,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求。修改單的實施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可使企業從源頭減少VOCs物料損耗,減少不必要的環保投入,更加聚焦關鍵環節污染物減排,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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