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發布 涉及氮肥、制藥工業污染防治等
發布于 2023/11/02閱讀(416)來源 ltrlw
摘要
5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發布 涉及氮肥、制藥工業污染防治等
內容
生態環境標準是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管理和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強生態環境標準工作,對保護生態環境、減緩氣候變化、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日前,生態環境部批準《氮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5項標準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標準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氮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302-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氮肥工業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提出了氮肥工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標準可作為氮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及氮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303-2023)
本標準提出了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該標準可作為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及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標準中提出其不適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發酵工藝)生產和調味品料酒制造中的基酒生產。其中,排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應急預案制度,健全化學品管理和環保設備設施安全生產制度。污水處理區域內設置必要的事故池,對余熱利用系統維護、環保設施檢修等過程進行有效的管理與管控。
《制革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304-2023)
本標準提出了制革工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標準可作為制革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及制革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應根據廢水水質特點選擇相應處理技術,處理后水質應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經濟技術可行前提下,企業應最大限度提高廢水重復利用率和回用率。對含鉻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或回用,處理達標后排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綜合廢水應依次經過物化處理、生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是否進行深度處理可根據排放或回用要求進行選擇。
《制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原料藥(發酵類、化學合成類、提取類)和制劑類》(HJ 1305-2023)
本標準提出了原料藥(發酵類、化學合成類、提取類)和制劑類制藥工業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該標準可作為原料藥(發酵類、化學合成類、提取類)和制劑類制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及制藥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產品與藥物結構相似的獸用藥品制造企業及醫藥中間體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污染防治可參考本標準執行。
廢水污染治理技術一般原則中提到,制藥廢水治理宜采用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分級回用的基本原則;烷基汞、總鎘、六價鉻、總鉛、總鎳、總汞、總砷等涉重金屬廢水應單獨收集,在車間或生產設施采用化學沉淀法等技術處理達標后,再進入廠(區)內污水處理系統;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廢水,應進行預處理滅活后,再進入廠(區)內污水處理系統等。
《電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306-2023)
該項標準提出了電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其可作為電鍍企業、電鍍生產設施和電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此項標準適用于含電鍍工藝、化學鍍工藝、陽極氧化工藝的獨立/非獨立電鍍企業或生產設施,以及電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且明確提出不適用于鋼鐵化學氧化工藝,磷化、鋯化、硅烷化等涂裝前處理工藝以及GB 39731規定的電子工業企業、生產設施或研制線涉及的電鍍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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